一、制定背景和依據
信用監管是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優化營商環境的重要支撐,在取用水領域實行信用監管是落實進一步強化取用水監管的重要舉措。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提出要“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和監管制度”。今年7月,水利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制定印發了《關于實施取用水領域信用評價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要求加快取用水領域信用體系建設。因此,迫切需要水行政主管部門加快取用水領域信用評價工作,加快建立符合江蘇實際的信用評價體系。我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印發了《江蘇省取用水領域信用評價辦法》的通知(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地下水管理條例》《江蘇省水資源管理條例》《江蘇省社會信用條例》《取水許可管理辦法》《水利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實施取用水領域信用評價的指導意見》等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制定。
二、適用范圍
本《辦法》所稱取用水領域信用評價,是指依據取用水領域信用信息,按照統一的評價標準、程序和方法,對取用水戶信用狀況進行評價,確定其信用等級,并向社會公開的活動。
評價對象為全省范圍內依法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取水單位(以下簡稱取用水戶)。流域管理機構審批的取用水戶除外。按照穩慎適度的原則,先期將已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非農業取用水戶和未經批準擅自取水的非農業取用水戶作為評價對象。后期將根據取用水領域信用評價工作開展情況和國家部署要求,適時擴大評價范圍。
三、評價標準
根據《意見》規定,我省取用水領域信用評價采用《全國取用水領域信用評價標準(試行)》。取用水領域信用評價結果實行等級制,按照信用狀況從高到低劃分為四個等級,分別是信用優秀(A級)、信用良好(B級)、信用一般(C級)、信用較差(D級)。
具體分級為:信用優秀(A級):N=100;
信用良好(B級):85≤N<100;
信用一般(C級):60≤N<85;
信用較差(D級):0≤N<60。
《辦法》對以下情形設定等級限制:
(一)對違法違規失信行為被判定為一般或較重等級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已下達停止違法違規行為責令整改通知書,且仍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整改的,直接評定為C級。
(二)取用水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評定為D級:
1.取用水戶失信行為涉及的評價指標為嚴重等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已下達停止違法違規行為責令整改通知書,且仍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整改的;
2.取用水戶失信行為被省級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實施掛牌督辦的;
3.因取用水違法,相關責任人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4.被列入取用水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
5.其他造成與取用水相關的嚴重惡劣社會影響的。
(三)對取用水戶在其他領域信用評價結果為最低等級的或被列入其他領域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其取用水領域信用評價等級不能高于C級。
四、《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在結構、評價方法和程序上,與水利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意見》充分銜接,共六章22條,包括總則、信用信息管理、信用評價、評價程序、分級分類監管和附則等內容。
《辦法》規定了省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指導、協調推進本省取用水領域信用評價工作,根據全國取用水領域信用評價標準,明確信用評價程序和相關要求,開展信用等級確認及發布等工作,建立全省統一的取用水領域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并與水利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相關信用平臺對接。設區的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配合做好轄區內取用水戶信用信息記錄、歸集、共享等工作。
《辦法》明確了信用評價的程序。信用評價實行首次全面評價、后期動態管理、結果定期發布相結合的方式。首次全面評價應當反映取用水戶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的信用狀況;首次評價結果公布后進入動態管理階段,如發生失信扣分行為,數據采集更新后系統相應調整其信用等級。省水行政主管部門于每年3月底前向社會公開取用水戶上一年度的信用等級。
《辦法》規范了取用水領域信用評價的異議處理、信用修復、投訴舉報等工作,依法保護取用水戶的合法權益。
五、激勵和懲戒措施
《辦法》鼓勵取用水戶主動向社會作出信用承諾。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取水許可、專項資金申請、信用修復等工作中積極推行信用承諾制度,并將取用水戶的承諾信息、履約情況納入信用記錄,實現信用承諾及履約情況的閉環管理。
《辦法》對信用評價等級為“A”的取用水戶,可以在權限范圍內采取下列激勵措施:
(一)在行政審批和項目核準時,實施“綠色通道”“告知承諾”等簡化辦理、快速辦理的便利服務措施;
(二)在日常監管或者專項檢查中,降低抽查頻次;
(三)優先支持企業申請綠色金融;
(四)優先推薦參與有關評優評獎活動;
(五)國家和本省規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勵措施。
《辦法》對信用評價等級為“D”的取用水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可以依法采取下列監管措施:
(一)采取責令改正、行政約談等手段,督促其停止或者改正違法行為;
(二)在日常監管或者專項檢查中,提高抽查頻次;
(三)不適用取水許可告知承諾制;
(四)在評比表彰中作出相應限制;
(五)暫停取用水領域的各類專項資金補助;
(六)國家和本省規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懲戒措施。
《辦法》制定的目的是充分發揮正面引導作用,激勵取用水戶主動守信,鼓勵取用水戶在事前主動作出信用承諾,引導取用水戶主動自覺規范取用水行為。
來源:信用中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