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信用服務機構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于2023年12月15日經省政府第2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將于2024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辦法》的出臺,對于規范信用服務機構信用服務活動,保護信用主體合法權益,推動信用服務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持續優化營商環境具有重要意義。
一、出臺背景
社會信用體系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社會治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二十大報告中強調,完善產權保護、市場準入、公平競爭、社會信用等市場經濟基礎制度,優化營商環境。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高質量發展促進形成新發展格局的意見》強調要培育專業信用服務機構,加強信用服務市場監管和行業自律,促進有序競爭,提升行業誠信水平。
2021年,省政府辦公廳印發《江蘇省“十四五”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提出推動建立公共和市場信用服務機構共同發展、公益性服務和市場化服務互為補充的信用服務體系。2022年1月1日起,《江蘇省社會信用條例》施行,專章規范信用服務行業發展,明確信用服務機構管理要求。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委決策部署,根據《江蘇省社會信用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辦法》。
二、主要內容
《辦法》不分章節,共二十七條,主要內容如下:
1、明確適用范圍
《辦法》明確適用于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信用服務機構從事信用服務活動及其監督管理。規定信用服務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向社會提供信用產品和服務,從事信用評級評價、信用管理咨詢、信用調查、信用培訓等相關經營活動的專業服務機構。
2、明確管理職責
《辦法》明確了政府和部門的信用服務機構監督管理職責,規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強對本行政區域信用服務機構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研究解決監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社會信用綜合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信用服務機構監督管理工作;
網信、市場監管、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公安等部門和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信用服務機構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同時,發揮信用服務行業組織在加強行業自律,引導會員依法、誠信從事信用服務活動方面的作用,提升信用服務行業誠信水平。
3、強化信用服務機構主體責任
《辦法》明確信用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并實施信用服務流程管理、質量控制、風險防控、利益沖突防范、投訴處理、責任追究、人員管理等內部管理制度,配備與其業務范圍相適應的專業人員;
規定信用服務機構應當組織從業人員接受誠信教育和職業培訓,確保從業人員熟悉信用服務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規范。
同時要求信用服務機構公開業務范圍、標準規范等,接受社會監督。此外,為加強信用信息系統安全防護,要求信用服務機構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障信用信息存儲安全。
4、規范信用服務活動
《辦法》明確不得通過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承諾評級評價結果、詆毀其他信用服務機構、不正當價格行為等方式承攬業務,不得從事與自身職責發生利益沖突的信用服務活動,不得對信用主體信用狀況作出虛假評價。
5、加強信用主體權益保護
《辦法》加強了對信用主體知情權、異議權等合法權益的保障,信用主體可以向采集自身信用信息的信用服務機構查詢信息來源、內容、變動理由及其相關使用等情況,信用服務機構應當向其提供查詢等服務;
信用主體認為信用服務機構采集的自身信用信息存在錯誤、遺漏,信用評價不當,或者侵犯其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合法權益的,可以向信用服務機構提出異議并要求采取更正、刪除等必要措施。
6、強化信用服務系統性監管
《辦法》在加強日常監管的基礎上,完善監管制度框架,創新監管方式方法。
一是深入推進“互聯網+監管”,要求建立完善全省統一的信用服務機構管理系統,通過公共數據平臺,歸集、共享信用服務機構登記、業務開展、監督管理等相關信息,實現部門信息共享。
二是提升信用監管效能,建立信用記錄機制,記錄信用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信用承諾履行、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推行分級分類監管,結合信用狀況等,動態調整監管措施和抽查比例、頻次。
三是推進跨部門綜合監管,建立健全信用服務協同監管機制。同時,堅持寓管于服,規定省社會信用綜合管理部門應當編制和公布全省統一的信用評價指引,加強信用服務的區域和部門協作,建立健全信用報告互認機制,為信用服務機構營造良好發展環境,推進政府監管與服務相互結合、相互促進。
來源:江蘇省司法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