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充分發揮案例教育引導作用,強化公平競爭意識,提高公平競爭審查質量,現將今年以來市場監管總局發布的典型案例集中公布如下,供各地各部門政策制定機關學習參考。
案例一: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糾正防城港市城市管理監督局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2022年4月8日,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防城港市城市管理監督局涉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通過制定《2021年互聯網租賃助力車運營遴選公告》,并發布《防城港市城市管理監督局關于互聯網租賃助力車企業評審結果的公示》,只允許入圍的2家互聯網租賃助力車運營企業在防城港城區范圍內營運,每家企業擁有2000輛互聯網租賃助力車的運營配額,運營期限3年。
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限制了防城港市城區范圍內的互聯網租賃助力車用戶的自由選擇權,排除、限制了防城港市城區范圍內的互聯網租賃助力車營運企業之間的競爭,對當地互聯網租賃助力車營運市場的公平競爭產生限制影響,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三十九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或者變相限定單位或者個人經營、購買、使用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的規定,構成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調查期間,當事人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健全公平競爭審查機制;主動采取措施停止相關行為,及時通過政府門戶網站廢止公告公示,消除相關競爭限制。經復核,相關市場競爭秩序已恢復,2023年8月,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按程序結束調查。
案例二:貴州省市場監管局糾正六盤水市鐘山區人民政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2023年8月1日,貴州省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六盤水市鐘山區人民政府涉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立案調查。
經查,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明確要求從2019年7月1日起,新開辦企業印章刻制費用由印章刻制企業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支付。2019年11月1日,鐘山區政府召開會議研究并印發《關于研究新注冊企業公章刻制費用由所在地政府承擔等有關事宜的會議紀要》(鐘府專議〔2019〕272號),明確鐘山區某物業公司為轄區內新注冊企業免費公章刻制主體。至此,鐘山區某物業公司作為鐘山區新注冊企業免費公章刻制唯一主體服務至調查之日。
貴州省市場監管局認為,當事人以會議紀要的形式指定企業開展新注冊企業免費公章刻制服務,損害了鐘山區刻制公章領域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三十九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或者變相限定單位或者個人經營、購買、使用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第四十五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規定,構成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調查期間,當事人積極主動整改,加強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規定》《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學習,強化公平競爭審查制度落實,廢止和修改相關文件、會議紀要,重新啟動政府采購招標工作,在政府網站公開發布聲明,并向貴州省市場監管局提交了整改報告。
案例三:江西省市場監管局糾正瑞金市城市管理局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2023年11月9日,江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瑞金市城市管理局涉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2022年9月7日,當事人委托某招標代理有限公司通過江西省公共資源交易網發布瑞金市共享二輪電動單車運營服務項目“不見面”電子化公開招標公告。2022年10月8日,招標確定了2家共享二輪電動單車運營企業為瑞金市規劃區域范圍內(含經開區)和各旅游景區共享二輪電動單車運營服務項目企業。2022年11月29日,當事人分別與上述2家共享二輪電動單車運營企業簽訂了《瑞金市共享二輪電動單車運營服務合同》,運營期限5年。
江西省市場監管局認為,當事人在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情況下,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確定2家企業為瑞金市規劃區域范圍內(含經開區)和各旅游景區共享二輪電動單車運營服務項目企業,排除、限制了其他具有合格資質和服務能力的經營主體進入瑞金市經營共享二輪電動單車服務市場,妨礙了該市場的公平競爭,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三十九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或者變相限定單位或者個人經營、購買、使用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的規定,構成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調查期間,當事人認識到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有關規定,積極整改,向江西省市場監管局提交了整改報告,公告廢止有關合同。2023年11月17日,當事人通過官方網站發布引入共享單車的公告,全面放開瑞金市共享二輪電動單車市場,舉一反三,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健全公平競爭審查機制,有效防止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案例四: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糾正門頭溝區城市管理委員會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2023年2月,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門頭溝區城市管理委員會涉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立案調查。
經查,2021年4月,當事人制定《北京市門頭溝區共享自行車發展方案》(以下簡稱《發展方案》),規定“準入一家共享自行車企業在我區進行市場化運營”,并于2021年7月通過招標方式確定某公司為唯一中標人。2021年12月,當事人與某公司簽訂《北京市門頭溝區共享單車運營合作協議》(以下簡稱《合作協議》)。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認為,當事人在沒有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依據的情況下,印發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發展方案》并通過招標確定某公司在轄區內獨家提供共享自行車服務的行為,排除、限制了其他具有合格資質和服務能力的經營者進入該區域市場,妨礙了消費者的自由選擇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三十九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或者變相限定單位或者個人經營、購買、使用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第四十五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規定”,構成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調查期間,當事人主動整改,廢止了《合作協議》,并通過政府網站對外發布廢止公告。當事人表示將嚴格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開展相關工作,公平公正對待所有經營主體。
案例五:甘肅省市場監管局糾正白銀市保健委員會、白銀市財政局、白銀市衛生健康委員會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2023年9月28日,甘肅省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白銀市保健委員會、白銀市財政局、白銀市衛生健康委員會(以下稱當事人)涉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立案調查。
經查,2022年4月6日,當事人印發《關于做好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干部職工健康體檢工作的通知》規定,“按照屬地化原則,確定市第一人民醫院、市中西醫結合醫院、市婦幼保健院、市康復醫院為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干部職工健康體檢定點醫療機構。市直各部門、單位組織的健康體檢必須在定點醫療機構進行,不得在非定點醫療機構安排。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在非定點醫療機構安排干部職工健康體檢的經費,市級財政一律不予支付”。
甘肅省市場監管局認為,健康體檢市場是一個競爭市場,體檢單位可以自主選擇具有合格資質和服務能力的健康體檢機構,具有合格資質和服務能力的健康體檢機構均可以提供體檢服務。而當事人無相關法律法規依據,按照屬地化原則,確定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干部職工健康體檢定點醫療機構,要求市直各部門、單位組織的健康體檢必須在定點醫療機構進行,不得在非定點醫療機構安排,直接剝奪了體檢單位的自主選擇權,排除、限制了其他具有合格資質和服務能力的健康體檢機構提供服務,妨礙了健康體檢市場的公平競爭,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三十九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或者變相限定單位或者個人經營、購買、使用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的規定,構成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調查期間,當事人充分認識到其相關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有關規定,主動改正違法行為,及時廢止相關文件并在政府網站公告,向甘肅省市場監管局提交整改報告,舉一反三,完善工作機制,積極消除相關后果,恢復健康體檢市場的競爭秩序。
案例六:甘肅省市場監管局糾正白銀市平川區人民政府及白銀市平川區衛生健康局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2023年9月28日,甘肅省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白銀市平川區人民政府及白銀市平川區衛生健康局涉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立案調查。
經查,2023年2月22日,白銀市平川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加強全區公共場所從業人員預防性健康體檢工作的通知》規定,“選定符合預防性健康體檢機構設置要求的醫療機構承擔全區預防性健康體檢工作,逐步實現公共衛生服務與醫療服務分開。未經區衛生健康局指定,擅自開展體檢活動的,由區衛生健康局依據相關規定進行處罰”。2023年3月1日,白銀市平川區衛生健康局印發《關于確定全區食品和公共場所從業人員預防性健康體檢定點醫療機構的通知》規定,“經區衛健局局務會議研究,確定白銀市中心醫院為全區食品和公共場所從業人員的預防性健康體檢定點醫療機構,承擔全區預防性健康體檢工作”。
甘肅省市場監管局認為,預防性健康體檢市場是一個競爭市場,食品和公共場所從業人員可以自主選擇具有合格資質和服務能力的體檢機構進行預防性健康體檢,具有合格資質和服務能力的健康體檢機構均可以為食品和公共場所從業人員提供預防性健康體檢服務。白銀市平川區人民政府在無相關法律法規依據的情況下,出臺政策措施對限定食品和公共場所從業人員預防性健康體檢機構作出規定,白銀市平川區衛生健康局通過印發通知直接指定預防性健康體檢機構,排除了其他具有合格資質和服務能力的健康體檢機構參與當地預防性健康體檢市場的競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三十九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或者變相限定單位或者個人經營、購買、使用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第四十五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規定”,構成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調查期間,白銀市平川區人民政府及白銀市平川區衛生健康局充分認識到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有關規定,主動改正違法行為,及時廢止相關文件并在政府網站發布公告,向甘肅省市場監管局提交整改報告,積極消除相關后果,恢復預防性健康體檢市場的競爭秩序。
案例七:甘肅省市場監管局糾正靖遠縣衛生健康局、靖遠縣財政局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2023年9月28日,甘肅省市場監管局依法對靖遠縣衛生健康局、靖遠縣財政局(以下稱當事人)涉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立案調查。
經查,2022年5月6日,當事人印發《關于做好干部職工健康體檢工作的通知》規定,“按照屬地化原則,確定縣內公立醫療機構為全縣干部職工健康體檢定點醫療機構。各單位在非定點醫療機構安排干部職工健康體檢的經費,縣級財政一律不予支付”。
甘肅省市場監管局認為,健康體檢市場是一個競爭市場,體檢單位可以自主選擇具有合格資質和服務能力的健康體檢機構,具有合格資質和服務能力的健康體檢機構均可以提供體檢服務。當事人指定靖遠縣內公立醫療機構為全縣干部職工健康體檢定點醫療機構,排除了其他具有合格資質和服務能力的健康體檢機構提供服務,限制了相關單位的自主選擇權,妨礙了健康體檢市場的公平競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三十九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或者變相限定單位或者個人經營、購買、使用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的規定,構成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調查期間,當事人認識到其相關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有關規定,積極整改,主動廢止相關文件并在政府網站公布,向甘肅省市場監管局提交整改報告,舉一反三,建立健全公平競爭審查機制,進一步加強公平競爭審查,防止出臺排除、限制競爭的政策措施。
案例八:遼寧省市場監管局糾正盤錦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2023年9月6日,遼寧省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盤錦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涉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立案調查。
經查,2022年11月8日,當事人印發《關于暫定興隆臺區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的批復》,明確“在某液化氣公司新站建成使用前,由某液化氣站負責經營興隆臺區域液化石油氣”。2023年3月9日,當事人印發《關于明確二界溝街道瓶裝燃氣經營主體的函》,明確“擇優選擇某液化石油氣供應站從即日起作為二界溝區域燃氣唯一合法經營主體,負責在二界溝街道(含元榮興、榮濱區域)經營瓶裝液化石油氣”。截至調查前,前述文件均在執行。
遼寧省市場監管局認為,當事人制發文件直接指定兩家企業分別為興隆臺區和大洼區二界溝街道瓶裝液化石油氣唯一經營企業,導致其他企業無法在相應區域經營,排除、限制了相關市場競爭,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三十九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或者變相限定單位或者個人經營、購買、使用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第四十五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規定”的規定,構成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調查期間,當事人積極整改,及時廢止原文件,向遼寧省市場監管局提交整改報告,全面開展自查自糾,舉一反三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防止排除、限制競爭的政策措施出臺。
案例九:安徽省市場監管局糾正滁州市鳳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2023年9月6日,安徽省市場監管局依法對鳳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涉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立案調查。
經查,2021年3月,當事人委托某公司以公開招標方式征集并確定兩家企業進入鳳陽縣共享單車、助力車市場運營。2021年5月,當事人分別與上述兩家中標單位簽訂《鳳陽縣城區共享單車、助力車入場合同》,合同有效期為2年。2023年4月,原合同即將到期,當事人經局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再次以公開招標方式重新招標兩家企業進入鳳陽縣共享單車、助力車市場運營。2023年5月,經公開招標,當事人確定兩家企業為中標單位,運營期限為3年。
安徽省市場監管局認為,當事人在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情況下,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兩家企業進入鳳陽縣共享單車、助力車市場運營,排除了其他具有合格資質和服務能力的經營主體進入該縣主城區經營共享單車、助力車服務,妨礙了該市場的公平競爭。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三十九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或者變相限定單位或者個人經營、購買、使用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的規定,構成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在調查過程中,當事人主動整改,在該局官方網站發布《關于撤銷鳳陽縣共享單車(電動車)相關文件的公告》,開放共享單車、助力車運營市場,恢復和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案例十:遼寧省市場監管局糾正遼陽市白塔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2023年9月6日,遼寧省市場監管局依法對遼陽市白塔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涉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立案調查。
經查,2022年10月8日起,遼陽市白塔區城鄉建設發展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服務中心)受當事人委托,按權限負責全區燃氣行業的監督、管理、執法及宣傳工作。為加強行業監管,減少安全隱患,服務中心要求瓶裝燃氣經營企業在進入白塔區銷售燃氣時,需先到服務中心進行確認登記,并指定由提供配送監管平臺經營性服務的第三方平臺公司出具確認書。
遼寧省市場監管局認為,當事人委托服務中心負責燃氣行業監督、管理、執法工作,依法承擔受委托單位有關行為所產生的法律責任。服務中心在管理公共事務過程中,利用行政權力,要求瓶裝燃氣經營企業需取得第三方平臺公司出具的確認書,限定或變相限定氣站使用其指定的平臺提供的服務。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三十九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或者變相限定單位或者個人經營、購買、使用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的規定,構成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調查期間,當事人積極主動整改,告知該區瓶裝燃氣經營企業無需提供配送監管平臺出具的確認書,向遼寧省市場監管局提交整改報告,全面開展自查自糾,舉一反三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防止排除、限制競爭的政策措施出臺。
案例十一: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查處海南省衛生健康委員會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2023年7月,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海南省衛生健康委員會(以下簡稱海南省衛健委)涉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立案調查。
經查,2010年8月至2011年1月期間,原海南省衛生廳(經歷次機構改革整合,2018年9月組建海南省衛健委)、原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海南保監局印發《關于在全省公立醫療機構統一推行醫療責任保險制度的通知》(瓊衛法規〔2010〕21號,以下簡稱“21號文”),原省衛生廳印發《海南省醫療責任保險實施細則(暫行)》(瓊衛法規〔2010〕24號,以下簡稱“24號文”)、《關于切實抓好海南省醫療責任保險投保工作的緊急通知》(瓊衛法規〔2011〕1號,以下簡稱“1號文”)等文件,上述文件部分內容限定海南公立醫療機構購買、使用原海南省衛生廳招標確定的保險公司提供的醫療責任保險服務,同時變相限定海南公立醫療機構使用特定保險經紀機構提供的醫療責任保險經紀服務。截至調查時,相關規定仍在執行。
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認為,醫療責任保險服務市場、醫療責任保險經紀服務市場應該允許各類經營主體平等參與市場競爭,海南省衛健委上述行為,限制海南公立醫療機構自主選擇承保企業、保險經紀機構的權利,排除、限制了相關市場的競爭,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三十九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或者變相限定單位或者個人經營、購買、使用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第四十五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規定”的規定,構成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2023年10月23日,海南省衛健委、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海南監管局發文廢止了“21號文”“24號文”;2024年1月23日,海南省衛健委發文廢止了“1號文”,相關廢止情況已在海南省衛健委門戶網站公開。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向海南省衛健委的上級機關海南省人民政府提出依法處理的建議,建議責令海南省衛健委:一是梳理仍在生效的其他政策措施,如有涉及違法排除、限制醫療責任保險服務市場、醫療責任保險經紀服務市場競爭的內容,依法予以修訂或者廢止,有關修訂廢止情況依法向社會公開;二是對其參與印發的其他有關文件中排除、限制醫療責任保險以及其他類型保險服務市場的內容,協調有關單位依法修訂或者廢止,消除相關競爭限制;三是認真學習、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做好增量政策措施公平競爭審查,防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四是限期完成整改并向上級機關和反壟斷執法機構報送改正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