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質量抽查檢驗經營者須知
1.對流通領域商品質量進行抽查檢驗是工商行政(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行政執法部門)依法履行監管職責的一項重要措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妨礙行政執法部門依法開展抽查檢驗。對拒絕接受依法抽檢的,依照《產品質量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處罰。
2.實施抽檢的行政執法部門執法人員、檢驗機構抽樣人員均不得少于兩人,應當持流通領域商品質量抽查檢驗通知書,并出示《行政執法證》、《商品質量檢驗員證》抽取樣品。
3.經營者應當如實提供與被抽檢商品相關的票證賬簿、貨源、數量、存貨地點、存貨量、銷售量等相關信息,協助抽樣人員如實填寫商品質量抽查檢驗工作單。
4.商品質量抽查檢驗不向經營者收取檢驗費用。抽檢所需檢驗用樣品,按經營者進貨價格購買。檢驗不進行破壞性測試且對樣品質量不造成實質影響的,檢驗用樣品可以由經營者無償提供。抽檢所需備份樣品由經營者無償提供。無償提供的樣品,檢驗符合要求的,退還經營者;檢驗不合格的,由實施抽檢的行政執法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5.抽檢所需檢驗用樣品和備份樣品應當封樣,并由執法人員、抽樣人員和經營者三方簽字確認。由經營者代為保管的備份樣品,經營者不得私自拆封、毀損。經營者私自拆封、毀損備份樣品的,不予復檢,并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6.商品或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為企業標準的,經營者應當在接到抽檢通知之日起15日內將相關標準提供給實施抽檢的行政執法部門。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供相關產品標準,或者提供虛假企業標準以及與抽檢商品相關虛假信息的,責令停止銷售并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7.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經營者或樣品標稱生產者可以自收到《檢驗結果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實施抽檢的縣級以上行政執法部門書面提出異議或復檢申請,逾期未提出或未按時辦理復檢手續的,視為對檢驗結果無異議或放棄復檢。復檢機構一般為原檢驗機構,如發現原檢驗機構與被抽檢經營者或樣品標稱生產者存在重大利害關系而可能影響檢驗結果公正性等特殊情況,經省工商局消保分局同意,可在合作承檢單位名錄庫中確定復檢機構。復檢應當按照有關抽檢程序規定對原樣品或者備份樣品進行檢驗。復檢結果判定商品合格的,復檢費用由行政執法部門承擔。復檢結果判定商品不合格的,復檢費用由復檢申請人承擔。復檢結果為最終結論。
8.經營者對檢驗機構抽樣檢測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可直接向組織實施抽檢工作的行政執法部門反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