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21年5月27日,福建某體育用品有限公司起訴方某知識產權與競爭糾紛至蘇州工業園區法院,在事實與理由中,申請人福建某體育用品有限公司稱被申請人方某在淘寶網站上開設了一家同品牌名稱實體正品的網店,方某明知申請人該體育品牌的知名度,未經申請人福建某體育用品有限公司許可,在淘寶網站上宣傳、銷售非申請人福建某體育用品有限公司生產、銷售并且帶有與申請人福建某體育用品有限公司注冊商標相同或高度相似的運動服裝商品,商品總銷量85件,方某行為嚴重侵犯了申請人福建某體育用品有限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同時,方某擅自在網頁上將該體育品牌作為其商品名稱,極容易導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其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非法攀附和利用申請人商譽,以不正當手段謀利,主觀惡意明顯,構成對申請人福建某體育用品有限公司的不正當競爭。申請人福建某體育用品有限公司提供商標注冊證證明申請人福建某體育用品有限公司系商標的專用權人的事實;提供爭議裁定書證明申請人福建某體育用品有限公司持有的品牌logo和名稱被認定為馳名商標的事實;提供公證書證明方某長期在淘寶網上銷售帶有與申請人福建某體育用品有限公司注冊商標相同或高度近似的標識的鞋服,侵犯申請人福建某體育用品有限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事實。申請人福建某體育用品有限公司訴請為1.要求方某立即停止侵犯申請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2.要求方某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支出的合理費用共計70000元。依福建某體育用品有限公司申請在蘇州工業園區人民調解委員會駐園區法院人民調解工作室進行調解。
【調解過程】
蘇州工業園區人民調解委員會駐園區法院人民調解工作室受理該調解申請后,調解員隨即先通過電話溝通形式對當事人方某進行詢問調查。經了解,當事人方某認可在淘寶網站開設店鋪銷售該體育品牌商品,對于申請人福建某體育用品有限公司起訴知識產權及競爭糾紛案由,方某辯稱自己一直在向福建某體育用品有限公司申請許可權,并且于2021年6月10日已取得由申請人授權的許可,故認為其銷售行為不能認定為知識產權及競爭,對于申請人訴請賠償金額性質不予認可。調解員遂聯系申請人方代理律師陳某某了解方某代理權申請事實情況,并溝通賠償費用金額情況。經核實,代理律師表示方某申請許可情況屬實,但方某的商標侵權行為系許可授權前發生,侵權賠償金額可以與方某溝通調解。調解員便與申請人代理律師陳某某、方某雙方約定于6月24日進行線上調解。
2021年6月24日,福建某體育用品有限公司代理律師陳某某與方某進行調解。調解過程中雙方就知識產權侵權的性質及程度進行了激烈的爭辯。調解員在線聽取雙方陳述后,歸納雙方爭議焦點為:一、方某的涉案被訴行為是否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二、賠償金額。商標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將他人注冊商標、未注冊的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以下簡稱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定,“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當事人方某認可了在其未取得申請人許可授權前使用福建某體育用品有限公司商標及出售相關產品,該行為一定程度上侵犯了福建某體育用品有限公司商標權,愿意承擔相應金額的賠償。最終方某同意給予3500元作為侵權行為的損失賠償款。
【調解結果】
經過協商,最終達成一致意見,1. 雙方確認方某于2021年6月25日前一次性支付福建某體育用品有限公司經濟損失賠償3500元;2.上述協議達成后,雙方就本案再無糾葛。雙方簽訂調解協議后,在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后調解員對福建某體育用品有限公司代理律師進行電話回訪,代理律師表示已收到方某足額支付的款項,對調解過程和結果均滿意。
【案例點評】
知識產權類糾紛案件呈現出以下特點:一是侵權商品種類廣泛,涉及食品、服飾箱包、家紡、電子產品等多個品種。受疫情影響,通過生產、銷售假冒防疫物資牟利的犯罪形式開始顯現;二是知識產權呈現鏈條式產業化有組織的特點。互聯網、物流行業快速發展,制假售假行為不再受地域限制,生產、批發、銷售等多個環節的犯罪團伙之間聯系更加緊密、隱蔽;本案中方某的侵權事實存在,但侵權主觀意愿非惡意,并主觀上已取得許可,但侵權行為在先。針對以上的調解難點及特點,調解員需要從法條出發,對雙方進行案情分析及賠償金額的調解。此次調解過程中,調解員通過對方某的知識產權侵權事實及程度出發,促進引導雙方就賠償金額進行協商,最終促成雙方達成一致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