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號,下稱39號公告)規定,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納稅人,可以按39號公告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1)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連續六個月(按季納稅的,連續兩個季度)增量留抵稅額均大于零,且第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不低于50萬元;
(2)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
(3)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的;
(4)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二、《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號,下稱14號公告)和《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全額退還增值稅留抵稅額政策行業范圍的公告》(2022年第21號,下稱21號公告)規定,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納稅人,可以按14號公告和21號公告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和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
(1)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
(2)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騙取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
(3)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
(4)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