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人本人簽字的行政復議申請書(原件,一式兩份)。行政復議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手機號碼、工作單位、住所、郵政編碼。
(二)被申請人名稱。
(三)行政復議請求。行政復議請求可以表述為: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某行政行為,請求行政復議機關撤銷該行政行為、變更該行政行為或者請求確認該行政行為違法;對于不履行法定職責案件,行政復議請求可以表述為: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不履行某種法定職責,請求行政復議機關決定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確認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違法。
(四)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申請人可以表述支持自己復議請求的基本事實和法律依據;申請人還需要表述知道行政行為的時間和途徑;對于不履行法定職責案件,申請人需要表述何時、通過何種方式向被申請人提出過要求其履行法定職責的申請,有何證據材料證明。
(五)申請人本人簽字或者蓋章、申請復議的日期。
二、證明行政行為存在的證據材料復印件(需核對原件)。
三、申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身份證明。
四、委托他人代理行政復議事項的,需提交:
(一)授權委托書原件。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代理權限和期限、委托日期,并由委托人簽字。代理權限可以為:代為申請行政復議;代為承認、變更行政復議請求;代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代為舉證;代為表明意見;代為查閱行政復議案卷;代為接收行政復議法律文書等。具體代理權限由委托人與代理人協商確定。
(二)以公民身份代理的,需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三)以律師身份代理的,需提交律師事務所指派函原件、律師執業證復印件。
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死亡,由近親屬申請行政復議的,需提交:
(一)醫院開具的“死亡證明”復印件(需核對原件)。
(二)近親屬關系證明復印件(需核對原件)。
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為18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行政復議的,需提交:
(一)基于直系親屬關系的,需提交戶籍證明復印件(需核對原件)。
(二)基于其他監護關系的,需提交證明監護關系成立的有關證明材料復印件(需核對原件)。
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為18周歲以上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行政復議的,需提交:
(一)殘疾人證明或者醫院、法醫鑒定機構出具的有關證明復印件。
(二)法定代理證明復印件:
1.基于夫妻關系的,需提交結婚證復印件(需核對原件)。
2.基于直系親屬關系的,需提交戶籍證明復印件(需核對原件)。
3.基于其他監護關系的,需提交證明監護關系成立的有關證明材料復印件(需核對原件)。
七、利害關系人申請參加復議的,需提交有關身份證明材料和存在利害關系的證據材料。
八、未進行核準登記的其他合伙組織,合伙人共同申請行政復議,需提交合伙協議或其他證明合伙人身份的有關證明材料復印件(需核對原件)。
九、同一行政復議案件申請人超過5人的,需提供:所有申請人簽字確認推選1至5名申請人代表參加行政復議的推選書。
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應當提供證據:
(一)認為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提供曾經要求被申請人履行法定職責的證據,但是被申請人應當依職權主動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申請人因正當理由不能提供的除外。
(二)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提供受行政行為侵害而造成損害的證據,但是因被申請人原因導致申請人無法舉證的,由被申請人承擔舉證責任。
(三)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申請人提供證據的其他情形。
十一、行政復議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