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徐某某。
被申請人蘇州工業園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對其有關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的投訴未在法定期限內告知投訴辦結情況,向本機關郵寄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經審查,本機關認為該行政復議申請材料不齊全,通知申請人補正,本機關收到補正材料后于2023年3月2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稱:其與某某公司存在購物糾紛向被申請人郵寄投訴舉報信,被申請人簽收后于2022年12月7日通過電話告知申請人已受理其投訴。截至2023年2月10日,申請人未收到被申請人的相關投訴結案反饋。
申請人的主要意見:根據《價格違法行為舉報處理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價格投訴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并告知消費者。被申請人于2022年12月7日受理申請人投訴,截止至2023年2月10日,已經超過60日。被申請人超過期限未告知申請人投訴結案反饋,程序違法。
申請人請求:確認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將投訴辦結情況告知申請人的行為違法,責令被申請人期限內告知申請人投訴辦結情況。
申請人提供的證據:業務受理單、數據保全證書、投訴舉報信、購物平臺截圖等。
被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交了書面答復并提供相關材料,主要答復意見:
1.被申請人的行政行為符合法定程序。被申請人于2022年12月6日接到申請人的實名投訴舉報,稱其于11月27日通過某某購物平臺在某某公司處購買抽紙,發現該公司存在涉嫌價格欺詐、虛假宣傳的違法行為。被申請人依法對上述投訴舉報分別進行了處理。針對申請人提出的投訴,《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具有本辦法規定的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投訴人。”經審查,申請人提出的投訴符合受理條件,被申請人于12月7日決定受理上述投訴,并于當日致電申請人,告知其受理決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調解:……(四)經組織調解,投訴人或者當事人明確表示無法達成調解協議的……終止調解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作出終止調解決定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告知投訴人和當事人。”因當事人明確表示無法與申請人就投訴事項達成一致,被申請人于2023年2月13日決定終止調解,并于當日電話告知申請人終止調解決定。
針對申請人提出的舉報,《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自發現線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因受疫情影響,當事人無法及時提供調查材料,被申請人于2022年12月26日經審批決定延長核查期限十五個工作日。經核查,申請人提出的舉報符合立案條件。為進一步查明事實,被申請人于2023年1月13日決定立案調查。《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等有關規定處理舉報。舉報人實名舉報的,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被申請人于2023年1月13日告知申請人立案決定。目前,該案件仍在調查處理中。
2.被申請人并未超期辦理投訴,申請人的復議理由無法成立。根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021年3月27日發布的第42號令(即《關于廢止部分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決定》),《價格違法行為舉報處理規定》已于2021年4月1日廢止,故本案所涉價格投訴的辦結期限不應再適用該規定,而應適用《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規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調解:……(五)自投訴受理之日起四十五個工作日內投訴人和當事人未能達成調解協議的。”因此,案涉價格投訴的受理及辦結期限應當為四十五個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請人于2022年12月7日受理申請人的價格投訴,在組織調解過程中因當事人明確表示無法滿足投訴人訴求而決定終止調解,并于2023年2月13日電話告知申請人終止調解決定,案件辦結期限并未超出法定期限,申請人的復議理由無法成立。
綜上,請求復議機關維持其作出的結案反饋。
被申請人提供的主要證據和依據:投訴單、投訴舉報信、數據保全證書、購物平臺截圖、錄音光盤、投訴受理告知錄音文字稿、情況說明、調解終止錄音文字稿、12315平臺截圖、案件來源登記表、行政處罰案件有關事項審批表、立案審批表、蘇州工業園區協同辦公平臺短信頁面和《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關于廢止部分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決定》等。
經審理查明:2022年11月27日,申請人通過網絡平臺向某某公司下單購買3份“某某黑金系列3層90抽48包家用餐巾紙”,每份單價99.8元,共計296.41元。11月30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投訴舉報,稱某某公司在產品頁面中宣傳“單包到手價1.76元”,實際單包價格為2元左右,涉嫌虛假宣傳、價格違法,請求被申請人依法處理。
被申請人收到投訴舉報材料后于2022年12月6日進行登記,于2022年12月7日通過電話告知申請人受理其投訴。某某公司于2023年2月10日向被申請人作出情況說明,稱無法滿足申請人的訴求。被申請人于2023年2月13日通過電話告知申請人決定終止調解。
申請人于2023年2月11日向本機關郵寄行政復議申請材料,本機關于2月27日收到申請人的補正材料。
上述事實,有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分別提供的業務受理單、數據保全證書、投訴舉報信、購物平臺截圖、投訴單、錄音光盤、投訴受理告知錄音文字稿、情況說明、調解終止錄音文字稿、12315平臺截圖、案件來源登記表、蘇州工業園區協同辦公平臺短信頁面等證據予以證實。
本機關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投訴人。該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經組織調解,被投訴人明確表示無法達成調解協議的,終止調解。本案中,被申請人于2022年12月7日受理涉案投訴,并將受理決定告知申請人。因無法達成調解協議,被申請人決定終止調解,并于2023年2月13日依法告知申請人。據此,對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未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意見,本機關不予采納。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本機關作出復議決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徐某某的行政復議申請。
申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3年4月25日
本案援引的主要依據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
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決定駁回行政復議申請:
(一)申請人認為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受理后發現該行政機關沒有相應法定職責或者在受理前已經履行法定職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