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郭某某。
被申請人蘇州工業園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對其有關某某禮品有限公司園區分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的舉報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向本機關郵寄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經審查認為申請材料不齊全,通知申請人補正相關材料。本機關收到申請人的補正材料后于2023年2月8日依法予以受理。3月31日,本機關決定延期30日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稱:其于2022年11月10日向被申請人投訴舉報某某公司涉嫌違法生產銷售茶葉,并提供了證據,要求被申請人立案調查,作出處理決定,并對舉報人予以最高舉報獎勵,將調查結果書面告知舉報人。被申請人于12月23日通過短信告知申請人經核查不符合立案條件,決定不予立案。
申請人的主要意見:根據行政行為的基本原理,行政機關對外作出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為應當形式全面、內容完整,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符合法定程序,尤其是對行政相對人提出的申請作出拒絕性行政行為,應當明示拒絕的原因、理由和法律依據。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提出的投訴舉報作出的短信告知,僅告知不予立案的結果,未說明不予立案的原因和適用的法律依據,未履行必要的說明理由義務。據此,被申請人不予立案告知在認定事實及法律適用方面缺乏合法性,依法應予撤銷。
申請人請求:1.確認被申請人未告知不予立案的具體理由和原因的行為違法,責令被申請人重新受理其舉報;2.責令被申請人限期對其于2022年11月10日進行投訴舉報某某公司生產和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茶葉等違法事項作出處理決定。
申請人提供的證據:投訴舉報信、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短信、付郵憑證、光盤等。
被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交了書面答復及相關材料,主要答復意見:
1.被申請人作出的投訴、舉報處理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申請人于2022年11月10日通過郵寄方式向被申請人舉報投訴稱,其于11月3日、11月7日在某某公司購買“高級牡丹”白茶方餅4餅、“特級牡丹”圓餅2餅,共計31200元。經查詢發現產品外包裝標注的產品執行標準、質量等級、廠家等信息均為虛假信息,懷疑買到假冒產品,要求被申請人立案調查并作出處理決定,同時對申請人予以最高舉報獎勵,依法責令某某公司召回已銷售的不合格產品,對民事糾紛進行調解,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答復申請人處理決定。被申請人于11月14日收到該投訴舉報,對投訴依法受理,因雙方無法達成調解協議,被申請人決定終止調解并于2023年1月13日告知申請人,至此投訴辦結。
根據申請人的表述,申請人向復議機關提交的視頻“新證據”應當形成在舉報前,并非被申請人不予立案決定作出之后產生的新證據,被申請人在處理舉報的過程中要求申請人限期提供相關證據,申請人并未提供,因此該證據不能作為被申請人做出不予立案決定的依據,不應對被申請人已作出的不予立案的決定產生影響。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十九條規定,“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證據,原告依法應當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訴訟程序中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納?!眳⒄赵撘幎?,在具體行政行為作出后,申請人又提出的“新證據”,也不應作為評價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考量因素。
本案中,根據現有材料,認定某某公司銷售舉報所涉“高級牡丹”產品的證據不足。涉案“特級牡丹”產品有檢測合格報告,根據GB/T 31751-2015緊壓白茶標準的規定,該產品感官品質按照GB/T 23776-2018規定執行,分為“高”“較高”等共7檔制審評方法,該產品所標注的“質量等級 高級”在該審評方法所列之內,故標簽相關內容不違法。該產品標簽上標注生產商名稱、執行標準錯誤,屬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標簽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情形。鑒于某某公司現已不再銷售相關產品,其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故被申請人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第一項、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決定不予立案,對某某公司依法進行教育。
2.被申請人對該舉報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程序符合法律規定。被申請人作為蘇州工業園區市場監督管理機構,有權依法查處轄區范圍內發生的食品類違法行為。2022年12月2日,因案涉舉報涉及事項較多、情況較為復雜,被申請人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將核查時間延長十五個工作日。12月8日,被申請人就申請人舉報投訴事項依法進行現場調查,結合現場調查情況和申請人投訴材料以及某某公司提交的證據材料,于12月23日作出不予立案決定,同時對某某公司進行行政教育,并將該決定和處理情況通過短信方式告知申請人。被申請人對上述舉報處理程序及時限,符合《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及《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等規定。
3.被申請人未告知申請人不予立案的具體理由和原因并不違反法律規定。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對于舉報不予立案的告知,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僅對舉報人負有程序性告知是否立案的決定,而對于市場監管部門不予立案的具體理由、調查取證程序等,市場監管部門均無法定告知義務。故被申請人以短信形式將處理結果告知申請人,已依法履行了法定職責。
綜上,請求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
被申請人提供的主要證據和依據:投訴舉報信、訂單快照、發票、產品照片、食品生產許可證查詢信息、國家標準、行政處罰決定書、終止調解告知書、舉報單、投訴單、現場檢查筆錄及照片、企業信用信息公示截圖、情況說明、關于銷售情況的說明、銷售記錄、檢驗報告、檢驗檢測報告、委托協議、營業執照、食品生產許可品種明細表、食品生產許可證、重新印刷證明書、住院票據、檢查報告單、病情介紹、入院記錄、診斷證明書、結算單、聲明、詢問通知書、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審批表、行政教育書、不予立案告知書及短信發送截圖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GB/T31751-2015緊壓白茶》《GB/T23776-2018茶葉感官審評方法》等。
本機關經審理查明:申請人稱其于2022年11月3日和11月7日在某某公司購買了“高級牡丹”白茶方餅4餅(6900元/餅),“特級牡丹”圓餅2餅(1800元/餅),共計31200元。其中“高級牡丹”白茶方餅包裝標注的信息包括,品名:高級牡丹,質量等級:高級,執行標準:GB/T22291,生產許可:SC1143509820,產地:甲茶地,生產商:乙茶業有限公司等;“特級牡丹”圓餅包裝標注的信息包括,品名:特級牡丹,質量等級:高級,執行標準:GB/T31571-2015,生產許可:SC11435098203300,產地:甲茶地,生產商:乙茶業有限公司等。申請人認為所購買的茶葉的執行標準、標注的質量等級、生產許可證編號以及標簽標注的生產商等存在問題,于11月10日通過向被申請人郵寄舉報投訴材料,要求被申請人立案調查、組織調解,同時對申請人予以舉報獎勵,被申請人于11月14日收到上述材料。
被申請人核查過程中,某某公司向被申請人提供了情況說明等材料,稱其曾于2019年因相似問題被舉報,已于2019年11月將信息不規范產品寄回生產商丙有限公司更換包裝,但遺漏了少量“特級牡丹”,此后僅作為客戶品嘗及自飲,此次系新員工不了解情況將原包裝的“特級牡丹”出售,并非故意。針對“特級牡丹”,有兩份檢測報告,檢驗結果均符合相關標準;至于“高級牡丹”,某某公司自2019年11月26日以后所有門店均無銷售,申請人購買的系2017年“牡丹茶磚”,因已售罄,無法提供產品實物照片。
因舉報事項較多,情況較為復雜,被申請人于12月2日經批準延長核查時限十五個工作日。被申請人經調查認為,申請人的舉報不符合立案條件,遂作出不予立案決定,并對某某公司進行行政教育,于12月23日通過短信向申請人發送。因申請人與某某園區公司無法達成調解協議,被申請人決定終止調解,并于2023年1月13日短信告知申請人。
2022年12月12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發送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要求申請人在收到通知書后2日內提供從某某公司購買茶葉的直接證明材料。之后,申請人在提起涉案行政復議申請時,提交了其在某某公司購買價值17400元茶葉的視頻,視頻中出現“高級牡丹”方餅。
上述事實,有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分別提供的光盤、投訴舉報信、訂單快照、發票、產品照片、食品生產許可證查詢信息、國家標準、行政處罰決定書、終止調解告知書、舉報單、投訴單、現場檢查筆錄及照片、企業信用信息公示截圖、情況說明、關于銷售情況的說明、銷售記錄、檢驗報告、檢驗檢測報告、委托協議、營業執照、食品生產許可品種明細表、食品生產許可證、重新印刷證明書、詢問通知書、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審批表、行政教育書、不予立案告知書及短信發送截圖等證據予以證實。
本機關認為,本案中,根據被申請人核查處理涉案舉報時掌握的情況和證據,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涉案舉報作出不予立案決定,并無不當。因申請人在行政復議程序中提交了視頻,被申請人需要重新啟動核查程序,并根據核查情況進行處理。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本機關作出復議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蘇州工業園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申請人郭某某有關某某公司的舉報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
申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3年4月28日
本案援引的主要依據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 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后,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一)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