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楊某。
被申請人蘇州工業園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第三人某公司。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蘇0540工不認〔2022〕XX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向本機關郵寄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2022年10月17日依法予以受理。因某公司與涉案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本機關10月28日通知其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稱:其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蘇0540工不認〔2022〕XX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
申請人的主要意見:2022年5月13日,申請人乘坐單位廠車上班,廠車停在廠區8號樓和9號樓之間。當天下雨,申請人下車時因廠車后門臺階濕滑而滑倒,摔倒位置離刷卡機3米。隨后,至蘇州大學附屬第一醫院就診,診斷結果為尾骶骨S4和S5骨折。申請人認為,工作場所并非僅僅指工作崗位,廠車系公司安排且已到達廠區,申請人的情形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蘇0540工不認〔2022〕XX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
申請人提供的證據: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廠區手繪地圖以及現場照片等。
被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交了書面答復及相關材料,主要答復意見:
1.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申請人系第三人職工,雙方簽訂一份自2021年1月11日起至2024年1月31日止的勞動合同書,約定申請人從事資深管理師崗位,主要負責訂單、生產、出貨管理工作。申請人的工作時間為上午8時45分至下午17時45分。
2022年5月13日上午8時40分左右,申請人乘坐單位廠車上班到達廠區8號樓和9號樓中間停靠點,下車時意外滑倒受傷。同日,經蘇州大學附屬第一人民醫院治療診斷為尾骶骨部外傷、S4骨折、S5骨折。
2.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適用依據正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本案中,申請人的工作場所位于用人單位10號樓4樓,其下廠車后仍需沿9號樓北側道路步行前往10號樓,進入10號樓,再乘坐電梯到達4樓辦公室開始工作。申請人受傷當日的上班時間為8點45分,約8點40分在單位廠區8號樓和9號樓中間廠車停靠點滑倒受傷,尚未進入10號樓,更未進入4樓辦公室開始工作,不屬于其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另外,“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通常是指準備工具、工作交接、清潔場地等與本職工作存在關聯性的工作內容,本身仍須具有工作的特性,本案中申請人受傷原因系雨天下車時不慎滑倒受傷,也不符合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傷害的情形。
因此,申請人所受傷害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和第二項應當認定工傷的情形,也不符合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其他情形,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適用法律依據正確。
3.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程序合法。2022年5月13日,申請人下車時滑倒受傷;6月2日,用人單位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因申請材料不完整,被申請人于6月9日發出申請材料一次性補正告知書;后申請人與7月5日補正材料,被申請人當日予以受理,并于同日向用人單位發出限期舉證通知書。被申請人根據調查核實的情況,于8月22日作出蘇0540工不認〔2022〕XX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并按照規定進行了送達。
綜上,被申請人作出的蘇0540工不認〔2022〕XX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請求依法予以維持。
被申請人提供的主要證據和依據: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工傷認定申請表、工傷申報證據清單、申請人的身份證復印件、用人單位營業執照、變更登記通知書、工傷保險授權委托書及聯系函、勞動合同書、受傷調查報告及證人身份證復印件、工作時間及福利、門診病歷報告單、申請人的受傷視頻、外出調查記錄表及現場照片、調查詢問筆錄、補正材料告知書、申請受理決定書、限期舉證通知書、付郵憑證和《工傷保險條例》等。
第三人在行政復議期間未發表意見、未提交證據材料。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系第三人的職工,從事管理師工作,規定上班時間為上午8時45分,工作場所位于廠區10號樓4樓。2022年5月13日上午8時40分左右,申請人乘坐廠車上班到達第三人廠區8號樓和9號樓中間停靠點,下車時滑倒受傷。同日,經蘇州大學附屬第一醫院治療診斷為尾骶部外傷、S4、S5椎體骨折。
經被申請人調查核實,申請人乘坐的廠車停靠在8號樓和9號樓之間,其下廠車后需沿9號樓北側道路步行100余米前往10號樓。進入10號樓后,再乘坐電梯到達4樓辦公室開始日常工作。同時,申請人上下班不需要打卡考勤,第三人在每棟樓均設有打卡機,10號樓打卡機位于電梯口附近。
2022年6月2日,第三人提供工傷認定申請。6月9日,被申請人書面通知第三人補正材料。被申請人收到補正材料后于7月5日受理第三人的工傷認定申請,并向第三人送達限期舉證通知書,要求其在收到通知書后15日內舉證。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交了工會調查報告等證據材料。8月22日,被申請人作出蘇0540工不認〔2022〕XX號認定工傷決定,對申請人所受傷害決定不予認定或者視同工傷,并于8月31日分別向申請人與第三人進行送達。
上述事實,有申請人及被申請人分別提供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廠區手繪地圖以及現場照片、工傷認定申請表、工傷申報證據清單、受傷調查報告及證人身份證復印件、工作時間及福利內容、門診病歷報告單、受傷視頻、外出調查記錄表及現場照片、調查詢問筆錄、補正材料告知書、申請受理決定書、限期舉證通知書、付郵憑證等證據證實。
本機關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五條第二款之規定,蘇州工業園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為轄區內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具有依申請作出認定工傷決定的法定職責,系本案適格被申請人。
本案爭議焦點在于被申請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是否合法。《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本案中,申請人于規定上班時間之前,在工作場所之外因下車時滑倒受傷,并非在工作場所內從事本職工作或者與領導指派的其他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因此,申請人所受涉案傷害無法認定為工傷,被申請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作出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并無不當。
綜上,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本機關作出復議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蘇州工業園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蘇0540工不認〔2022〕XX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
申請人、第三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2年12月5日
本案援引的主要依據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 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后,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一)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