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王某。
被申請人蘇州工業園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對其有關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的舉報未在法定期限內回復,向本機關郵寄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于2022年11月23日依法予以受理。2023年1月16日,本機關決定延期30日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稱:其于2022年11月4日通過12315平臺向被申請人舉報某公司的廣告違法行為,截至2022年11月16日,被申請人未告知該舉報的相關受理情況。
申請人的主要意見:廣告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投訴、舉報違反本法的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受理投訴、舉報的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接到投訴、舉報的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并告知投訴、舉報人。被申請人未在規定時效內對其舉報予以處理并告知舉報人,未依法履職,違反相關規定。
申請人請求:確認被申請人針對某公司的舉報超時回復受理違法,責令被申請人依法處理該舉報。
申請人提供的證據:12315平臺截圖、訂單截圖、付款截圖等。
被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交了書面答復并提供相關材料,主要答復意見:
被申請人于2022年11月4日收到舉報,因舉報涉及事項較多,情況較為復雜,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被申請人于2022年11月24日延長核查時限,目前仍未到核查時限。
綜上,請求復議機關駁回申請人的復議請求。
被申請人提供的主要證據和依據:案件來源登記表、舉報單、審批表和《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等。
經審理查明:2022年11月3日,申請人通過網絡平臺向某公司下單購買“某某專享純玩三亞5天4晚雙人套餐”。11月4日,申請人通過12315平臺向被申請人舉報某公司,稱直播間宣傳該套餐為“3晚當地五星某某國際大酒店+升級一晚某某酒店,劃線價12999、2.4折”,實際未查詢到上述酒店的五星級信息,“劃線價12999、2.4折”的宣傳也無依據,商家涉嫌虛假宣傳、價格違法,要求依法查處。
被申請人于2022年11月4日收到申請人對某公司前述事項的舉報,于11月24日決定將核查時限延長十五個工作日。
另查明,申請人于2022年11月16日向本機關郵寄行政復議申請材料,被申請人于12月14日決定對涉案舉報予以立案,并通過12315平臺告知申請人。
上述事實,有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分別提供及本機關調取的12315平臺截圖、訂單截圖、付款截圖、案件來源登記表、舉報單、審批表等證據予以證實。
本機關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自發現線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本案中,申請人提起涉案行政復議申請時,仍在被申請人法定核查期限內,且被申請人處理涉案舉報時依法履行相應審批、立案等手續。因此,本機關對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意見,不予采納。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本機關作出復議決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王某的行政復議申請。
申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3年2月10日
本案援引的主要依據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
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決定駁回行政復議申請:
(一)申請人認為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受理后發現該行政機關沒有相應法定職責或者在受理前已經履行法定職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