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然資源部會同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聯合發布了新修訂的《土地儲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作為建立和實施土地儲備管理制度的基礎性、規范性文件,《辦法》著重從強化儲備計劃管理、明確入庫儲備標準、規范實施前期開發、管護與供應、加強資金管理、落實監管責任等方面完善土地儲備制度、規范土地儲備管理,旨在保障“凈地”供應,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和高效配置,推動高質量發展。
《辦法》明確,土地儲備工作統一歸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管理,土地儲備機構承擔土地儲備的具體實施工作。財政部門負責土地儲備資金及形成資產的監管。土地儲備機構應為縣級(含)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成立、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隸屬于所在行政區劃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承擔本行政轄區內土地儲備工作的事業單位。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土地儲備機構實施名錄制管理,全國土地儲備機構名錄實行動態更新。
《辦法》提出,各地應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等,編制土地儲備三年滾動計劃和年度土地儲備計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會同財政部門于每年第三季度組織編制下一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辦法》強調,儲備土地必須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存在污染、文物遺存、礦產壓覆、洪澇隱患、地質災害風險等情況的土地,在按照有關規定由相關單位完成核查、評估和治理之前,不得入庫儲備。入庫儲備土地必須是產權清晰的土地。儲備土地不再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首次登記,不得辦理不動產抵押登記。
《辦法》要求,土地儲備機構應組織對儲備土地開展必要的前期開發,為政府供應土地提供保障。前期開發要按照該地塊的規劃,加強對文物遺存、歷史古跡、古樹名木等遺產的保護,完成地塊內的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信、圍擋等基礎設施建設并進行土地平整,滿足必要的“通平”要求。土地儲備機構應對納入儲備的土地采取自行管護、委托管護、臨時利用等方式進行管護,并建立巡查制度。在儲備土地未供應前,土地儲備機構可將儲備土地或連同地上建(構)筑物,通過出租、臨時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完成前期開發并具備供應條件的儲備土地應納入當地市、縣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由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土地供應。
《辦法》強調,土地儲備資金收支管理要嚴格執行財政部、自然資源部關于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的規定。財政部門從土地出讓收入中劃出一定比例資金,建立國有土地收益基金,主要用于土地儲備,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確定,并報送財政部和自然資源部備案。土地儲備機構要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土地儲備資金,不得挪用。
《辦法》明確,自然資源部建立全民所有土地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對儲備土地實行信息化管理,并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監督實施。同時,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財政部門、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派出機構應建立符合本地實際的聯合監管機制,按照職責分工,對儲備土地、資產、資金、專項債券進行監督和指導。